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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4岁的曲靖张先生最近很烦!自己176.8万元买的路虎揽胜越野车,经鉴定发现车辆右前门瑕疵“修理过”。一怒之下他以汽车销售商隐瞒维修事实,冒充全新车售卖“欺诈”消费者为由,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
2016年8月26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认定销售商构成欺诈行为,要求向张先生赔偿3倍购车款共计530多万元。面对一审判决,原告张先生和位于昆明的4S店都表示不服,分别提起了上诉。
2014年8月26日下午,张先生将自己的沃尔沃送到4S店维修保养。其间,他在店里看上了一辆棕色路虎揽胜越野车,当天,就全额刷卡176.8万元购买了这辆车。当时,经销商开具了购车发票办理了车辆保险。“意外的是,4S店没有和我签订购车合同,也没有办理车辆检验交付签字之类的手续及随车给我车辆合格证书。”
购车后,张先生多次要求车商提供车辆合格证等办理落户手续,但销售商均以“车辆合格证不在国内”等多种理由拖延,直至10月23日,才办理了机动车落户手续。
2016年年初,张先生和妻子洗车时,意外发现路虎车右前门存在质量问题,排水孔形状不规则,有明显焊疤痕及粗糙痕迹,内有污物阻塞,与左门同样位置差别很大。在发现车疑似被修补过后,张先生就将车停放在车库并不再使用。
2016年3月27日,张先生到4S店反映情况,隔了一周,还没有等到回复。4月6日,他以书面形式向昆明市工商局提出投诉。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此时,车辆行驶了14000公里。
2016年4月22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同年8月26日,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纠纷案件。
审理中,原告张先生提出,4S店应当承担惩罚性“退一赔三”索赔款,即退还购车款176.8万元,并以三倍购车款赔偿其530.4万元,同时承担车辆购置税15万余元、往返曲靖至昆明产生的交通、住宿以及案件的诉讼、鉴定等多项费用,合计730余万元。
庭审上,张先生提交了多份证据,其中有份手机通话录音,证明在双方交涉沟通中汽车销售方工作人员认可其所售车辆系“维修过的车辆”。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原被告双方同意,法院依法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涉诉车辆右前门右下角排水孔进行司法鉴定。这份2016年7月25日出具的鉴定书上中注明:“该车的右前车门排水孔形状不规则,有填充物,车门铰链螺栓的拆卸痕迹,车门内饰板饰布褶皱等说明,该右前门已不是原厂新件,是拆卸修理过的车门”。鉴定意见为路虎车“右前门右下角漏水孔存在瑕疵,该车门右前门拆卸修理过,瑕疵是修理造成的”。
但被告对鼎丰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车辆有非常明显的褶皱,176.8万元的车辆,原告不可能没有查验过!”被告称,若车在4S店就存在问题,原告为何在交车一年半以后才提出。同时提交了车辆的汽车进出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检验单,证明车辆系原装进口车辆,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三性无异议,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又未申请重新鉴定,依据有关法规,产品质量及瑕疵的举证责任倒置,由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所提交的出口证明及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只能证明车辆出产及进口时是合格的,并不能证明车辆在出产后及进口后在车辆质量保证期出售前所发生的事情及状况。法院确认本案诉争车辆右前门排水口在购买前已经维修的事实,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张先生三倍购车款530.4万元,承担6万余元诉讼及7000元的鉴定费。由于车辆所存瑕疵没有影响车辆安全使用及正常性能,尚达不到三包有效期间退货责任的规定,故法院驳回了原告退车的诉求。
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张先生和4S店均表示不服,双方同时提起上诉。
张先生还是坚持主张一审诉求;4S店则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驳回原判,改判无需向消费者赔偿任何费用。
2017年2月2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案。法院庭前询问调查中,4S店代理人刘倩提出:争论车门所涉及的排水孔问题,照片传回路虎厂家,经专家辨认,是出厂瑕疵,申请法院延长举证期限,由路虎厂家到云南参与勘验检查。对此,张先生一方认为路虎厂家的专家为本案利害关系人,不同意其参与车辆的勘验检查。
二审中,汽车销售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认定诉争车辆右前门经过维修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严重瑕疵,不应采信。认定事实的通话录音不应采信,认为录音中通话双方身份不清晰,通话录音并未当庭播放且对方提供的录音文字版也无车辆是否经过维修的内容。此前协商中同意更换车门系汽车品牌厂家为维护豪华品牌形象、维系客户而做的行业内惯用的“亲善”行为,并非认可车辆存在质量瑕疵的让步。
二审后,张先生拿到了两份二审裁定书,内容基本一致。裁定书明确指出,本案争论焦点为“车辆是否经过维修,若车辆经过维修,何时维修是评判本案争议的基本事实,但一审法院对以上基本事实未予查清”,故依据国家有关诉讼法条款,做出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
5月16日,记者致电经销商了解情况,对方表示要汇报高层才能回复。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也没有任何回复。
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加大了对违法经营的惩罚力度。第55条对经营者“知假售假”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原来规定的“退一赔一”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赔三”。
有关律师表示,如果车行被判承担责任,其也是受上家欺骗,可以向上家去追偿。同时,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